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審重訴字第114號
原 告 全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春菊
被 告 鈺錩五金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金波
被 告 陳淑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 元, 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2 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 內補繳1,122,500 元,此裁定已於101 年2 月29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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