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101年度,548號
KSDV,101,審訴,548,2012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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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審訴字第548號
原 告 番王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素貞
原 告 王廷熙


原告與被告kiki5427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係請求賠償損害及移除雅虎奇摩網站之「
無名小站」上之言論,訴之聲明第一、二項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訴
之聲明第三項,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
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是本件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3,90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900元外,尚應補繳
3,000 元【計算式:10,900+3,000 -10,900=3,000】。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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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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