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養聲字第31號
聲 請 人
即收養人 劉榮正
張美娟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湯承雲
法定代理人 湯雅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劉榮正(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張美娟(女,民國六十年三月四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三十日起共同收養湯承雲(男,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一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子。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于莙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