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財管字第31號
聲 請 人 柯清勇
上聲請人對被繼承人柯進丁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
國101 年3 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南區辦事處為被繼承人柯進丁(男,日據時期明治六年九月五日生【即民國前三十九年九月五日生】,其父柯知奇,其母李氏尾,於日據時期大正八年六月十五日死亡【即民國八年六月十五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之記載,應更正為「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為被繼承人柯進丁(男,日據時期明治六年九月五日生【即民國前三十九年九月五日生】,其父柯知奇,其母李氏尾,於日據時期大正八年六月十五日死亡【即民國八年六月十五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 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