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呂光雄
相 對 人 李高陽
相 對 人 劉國安
相 對 人 陳振裕
相 對 人 郭清木
相 對 人 陳振瑞
相 對 人 李回
相 對 人 李丁瑞
相 對 人 李建佑
相 對 人 郭松村
相 對 人 郭久雄
相 對 人 郭銘進
相 對 人 郭銘雄
相 對 人 郭春基
相 對 人 李自平
相 對 人 李宗基
相 對 人 劉吉松
相 對 人 劉燕輝
相 對 人 劉健福
相 對 人 陳進添
相 對 人 劉貴林
相 對 人 劉建男
相 對 人 郭水源楊添進之承.
相 對 人 陳余秀絨
相 對 人 李宗榮
相 對 人 李宗銘
相 對 人 李宗堅
相 對 人 劉孟德
相 對 人 劉天麟
相 對 人 劉金城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李高陽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肆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劉國安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仟伍佰壹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陳振裕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肆佰零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郭清木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捌佰捌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陳振瑞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仟柒佰伍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李回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柒佰玖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李丁瑞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佰玖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李建佑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佰玖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郭松村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壹佰壹拾叁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郭久雄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佰叁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郭銘進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佰肆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郭銘雄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佰肆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郭春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佰叁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李自平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佰陸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李宗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零柒拾叁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劉吉松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佰零貳
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劉燕輝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佰零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劉健福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佰零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陳進添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肆佰零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劉貴林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仟壹佰柒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劉建男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仟叁佰肆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郭水源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佰玖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陳余秀絨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柒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李宗榮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貳佰玖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李宗銘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捌佰伍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李宗堅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貳佰玖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劉孟德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叁仟陸佰叁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劉天麟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仟叁佰肆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劉金城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仟叁佰叁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 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 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訴訟 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鑑定人之 日費、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其項目及標準由司 法院定之。運送費、登載公報新聞紙費及法院核定之鑑定人 報酬,依實支數計算。命當事人預納之前二項費用,應專就 該事件所預納之項目支用,並得由法院代收代付之。有剩餘 者,應於訴訟終結後返還繳款人。郵電送達費及法官、書記 官、執達員、通譯於法院外為訴訟行為之食、宿、舟、車費 ,不另徵收。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77條之23分別定有明文 。
二、查兩造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93年度訴字第2045號民事 判決,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下 稱高雄高分院)99年度上字第141 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而告 確定,是該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與相對人等依上開高雄 高分院99年度上字第141 號民事判決之附表二應有部分欄所 示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主張其於於本件支出之訴訟費用 為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6,618元(原總額為39,813 元,係聲請人與另相對人郭清木、陳振裕共同支付,聲請人 僅請求其本身所支付之部分為16,618元,有聲請人民事陳報 狀1份在卷可稽)、鑑定費90,000 元(聲請人依高雄高分院 99年11月1日99雄分院金民盈99上141字第18199 號函,向高 雄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繳納,可認係首揭規定之必要訴訟費 用),合計106,618元【計算式:16,618+90,000=106,618 】,依前揭確定判決所示比例計算,相對人李高陽應負擔之 訴訟費用為11,845元【計算式:106,618×1851/16661=11, 84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相對人劉國安應負擔之訴訟 費用為8,511元【計算式:106,618×1330/16661= 8,511,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相對人陳振裕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 1,408元【計算式:106,618×220/16661=1,408,小數點以 下四捨五入】,相對人郭清木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2,880 元 【計算式:106,618元×450/16661=2,880元,小數點以下四 捨五入】,相對人陳振瑞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6,751 元【計 算式:106,618×1055/16661=6,751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
入】,相對人李回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1,792 元【計算式: 106,618 ×280/16661=1,792,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相 對人李丁瑞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896 元【計算式:106,618× 140/16661=896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相對人李建佑 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896 元【計算式:106,618×140/16661 =896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相對人郭松村應負擔之 訴訟費用為5,113元【計算式:106,618×799/16661=5,113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相對人郭久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 為838元【計算式:106,618×131/16661=838,小數點以下 四捨五入】,相對人郭銘進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842 元【計 算式:106,618×263/33322=842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相對人郭春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838元【計算式:106,6 18×131/16661=838,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相對人李自 平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360元【計算式:106,618×225/6664 4=36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相對人李宗基應負擔之 訴訟費用為1,073元【計算式:106,618×671/66644=1,073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相對人劉吉松應負擔之訴訟費用 為102 元【計算式:106,618×16/16661=102,小數點以下 四捨五入】,相對人劉燕輝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102 元【計 算式:106,618×16/16661=102,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相對人劉健福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102 元【計算式:106,61 8×16/16661=102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相對人陳進 添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1,408元【計算式:106,618×220/16 661=1,408,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相對人劉貴林應負擔 之訴訟費用為9,170元【計算式:106,618×1433/16661=9, 170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相對人劉建男應負擔之訴訟 費用為6,342元【計算式:106,618×991/16661=6,342,小 數點以下四捨五入】,相對人郭水源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39 0 元【計算式:106,618×61/16661=390,小數點以下四捨 五入】,相對人陳余秀絨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11,871元【計 算式:106,618×1855/16661=11,871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 入】,相對人李宗榮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4,294 元【計算式 :106,618×671/16661=4,294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相對人李宗銘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2,854元【計算式:106,6 18×446/16661=2,854,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相對人李 宗堅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4,294元【計算式:106,618×671/ 16661=4,294,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相對人劉孟德應負 擔之訴訟費用為13,637 元【計算式:106,618×2131/16661 =13,63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相對人劉天麟應負擔之 訴訟費用為6,342元【計算式:106,618×991/16661=6,342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並均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 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又本件之一審裁判費、鑑定費、 地政測量規費係由相對人李高陽預納,並經其聲請確定訴訟 費用,由本院101年度司聲字第59 號民事裁定裁定在案,爰 不再就聲請人與相對人李高陽各自應負擔之部分為抵銷,併 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