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953號
聲 請 人 林芯羽
相 對 人 高郵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昆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郵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為何日。
二、相對人高郵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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