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1年度,1005號
KSDV,101,司票,1005,2012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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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1005號
聲 請 人 史志祥

相 對 人 吳崇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崇城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吳崇城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繳納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整。
三、釋明本件系爭本票各張之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為何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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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