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1年度,86號
KSDV,101,司拍,86,2012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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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86號
聲 請 人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相 對 人 江朗陞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7年7月2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 同)4,38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民國87年7 月14日起至民國117年7月13日止,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 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民國93年2月25日向聲請人借用3,650,000元,其 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如未按 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且遲延清償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民國100年 11月15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 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 各1件、借據影本1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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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