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1年度,212號
KSDV,101,司拍,212,2012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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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212號
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徐義順
相 對 人 徐竹卉
相 對 人 徐義清
相 對 人 魏彣玲
相 對 人 魏佩貞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又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 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民法第1148條前段亦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羅貴香於民國98年6月25日以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 (下同)48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 民國128年6月24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 清償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案外人羅貴香於民國98年6月30日向聲請人借用400,000元 ,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及違約金均按契約之約 定計算,如未按期攤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 即全部償還。詎本件借款自民國100年6月30日起即未繳納本 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本件抵押義 務人羅貴香於民國100年3月31日死亡,該抵押不動產全部應 由長子徐義順、次子徐義清、長女徐竹卉、次女魏彣玲、三 女魏佩貞,即相對人共同繼承,而承受被繼承人即案外人羅 貴香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 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件、房屋抵押貸款契約書影本1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庭函、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影本各 1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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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