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1年度,206號
KSDV,101,司拍,206,2012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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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206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非訟代理人 洪小萍
相 對 人 沈秀蓮
相 對 人 趙秋婉
相 對 人 趙漢婉
相 對 人 駱趙施婉
相 對 人 趙巧婉
相 對 人 趙震勳
相 對 人 趙震傑
相 對 人 趙震慶
相 對 人 趙吳玉燕
相 對 人 趙儀靜
相 對 人 趙建軒
相 對 人 趙睿安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沈秀蓮趙振威於民國87年8 月14日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 定新台幣(下同)1,800,000 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 續日期自民國87年8 月14日起至民國127 年8 月13日止,約 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 嗣因趙振威於民國92年3 月6 日死亡,其繼承人未拋棄繼承 ,依法由相對人沈秀蓮趙秋婉趙漢婉駱趙施婉、趙巧 婉、趙震勳趙震傑趙震慶趙吳玉燕趙儀靜趙建軒趙睿安繼承如附表(一)所示趙振威所有之不動產。三、嗣相對人於民國87年9 月11日向聲請人借用1,400,000 元, 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按契約之約定計算,按月 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應立即全部償還,且遲延清償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10% ,超按上開利率20% 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民 國100 年10月11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如附表(二)所示



金額(本金575,362 元,利息、違約金另計),依上開約定 ,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1 件、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 1 件、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2 件、消費借貸契約書影本 1 件、增補條款契約書影本1 件,繼承系統表1 件、本院家 事庭函影本1 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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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