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8818號
債 權 人 莊素卿
債 務 人 源興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號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呂淑蓮
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源興木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源興木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二、債務人源興木業股份有限公司已廢止,請提出是否向管轄法
院民事庭呈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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