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8574號
KSDV,101,司促,18574,2012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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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8574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樓至16樓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2樓至16樓


債 務 人 江朗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叁仟柒佰壹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江朗陞於民國99年12月31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
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1年4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1年4月12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新臺
幣(下同)779元及費用3385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
關遲延利息之約定"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
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結
清之日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
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
20%計算遲延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18574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江朗陞 463│自民國101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459548│0000000000│04月13日起 │ │ │
│ │元 │907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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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