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8452號
KSDV,101,司促,18452,2012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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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8452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大寮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景福


債 務 人 莊清貴

債 務 人 莊益明

一、債務人莊清貴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捌拾柒萬肆仟玖佰
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二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
對債務人莊清貴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莊益明給付
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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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