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8446號
債 權 人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高雄分處
法定代理人 王匡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安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經查商工登記資料顯示該公司已解散,請提出已向管
轄法院民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姓名(若未向
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
議外,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
人姓名)。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
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
參辦。
二、債務人安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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