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8397號
KSDV,101,司促,18397,2012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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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839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11樓
債 務 人 邱俊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⑴新台幣叁萬捌仟肆佰柒拾捌元,及
其中新台幣叁萬壹仟柒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⑵新
台幣伍萬陸仟叁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柒仟伍佰伍
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七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八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民國九十二
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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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