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7909號
債 權 人 府邸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泓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呂秀娥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或補正資料。
二、債務人呂秀娥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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