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7898號
KSDV,101,司促,17898,2012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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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7898號
債 權 人 張蓮枝
債 務 人 吳汝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汝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狀陳報債務人之姓名、住居所及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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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