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7898號債 權 人 張蓮枝債 務 人 吳汝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汝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具狀陳報債務人之姓名、住居所及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二、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整。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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