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7844號
KSDV,101,司促,17844,20120423,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784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李玲玲


債 務 人 偉倫展業有限公司

5樓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黃素珍
5樓

債 務 人 鵬昇實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簡徵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佰捌拾叁萬玖仟叁佰柒
拾元,及各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鵬昇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偉倫展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