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760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黃敏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貳佰貳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敏宗於民國92年06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
0元,約定自民國92年06月10日起至民國101年06月10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機動計付,並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
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4
月17日止累計37,758元正未給付,其中36,607元為本金;85
1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黃敏宗於民國91年11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540,00
0元,約定自民國91年11月21日起至民國105年12月21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00採固定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1
年04月17日止累計73,463元正未給付,其中72,139元為本金
;1,211元為利息;11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17604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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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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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黃敏宗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25%│
│ │36607 │ │4月18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黃敏宗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計 │
│ │72139 │ │4月18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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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