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7419號
KSDV,101,司促,17419,2012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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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7419號
債 權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債 務 人 胡慧倫

債 務 人 胡宥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拾捌萬柒仟零捌拾元,
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
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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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