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7270號
KSDV,101,司促,17270,2012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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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727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11樓
債 務 人 邱瑞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玖萬肆仟捌佰貳拾元,及
其中新台幣壹拾捌萬玖仟零叁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
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七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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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