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7250號
KSDV,101,司促,17250,2012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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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7250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憲宗
代 理 人 鄭弘進
債 務 人 家億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翟威能

債 務 人 蔡朝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家億企業有限公司翟威能蔡朝煌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家億企業有限公司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二、債務人家億企業有限公司已解散,請提出是否向管轄法院民
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翟威能蔡朝煌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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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家億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