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7234號
KSDV,101,司促,17234,2012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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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7234號
債 權 人 柏林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許慧慧
債 務 人 鵬昇實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簡徵珍

債 務 人 簡傳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鵬昇實業有限公司簡傳昇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整。
二、釋明鵬昇實業有限公司為本件債務人之原因(聲請狀所附支
票影本3紙均僅債務人簡傳昇為發票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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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鵬昇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柏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