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7043號
KSDV,101,司促,17043,20120417,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7043號
債 權 人 順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韻秋
債 務 人 黃秋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秋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黃秋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釋明附件僱主為「媽咪樂居家清潔有限公司」,何以用順遠
工程有限公司請求,若有誤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
媽咪樂居家清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居家清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