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6971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3樓
代 理 人 徐良一
債 務 人 張寶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伍萬肆仟捌佰捌拾元,及其
中新台幣肆萬捌仟肆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
延滯日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三個月以內(
含)以每個月新台幣玖佰元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伍萬零
壹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