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6842號
KSDV,101,司促,16842,20120417,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6842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債 務 人 家億企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兼法定代理 翟威能

債 務 人 蔡朝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萬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家億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翟威能
邀同相對人蔡朝煌等二人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0年
10月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借
款期間自100年10月3日起至101年10月3日止,每壹個
月壹期,分12期按月繳納利息,本金按每期工程款入
帳金額之40%沖償,未還完餘額於101年10月3日全部
清償,約定利息按年息3%計算,並同意按照利率變
動而調整(目前已依規定調整為年息3%)。
(二)並約定如遲延履行時,自逾期日起至清償日止,6個
月以內者按原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之部分按原
利率20 %加計違約金,有相對人立具之本票及連帶
保證書為憑。
(三)詎料債務人於101年3月19日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申
請公司解散,依授信約定書第五條第二款與第六款約
定:立約人對本行所負之一切債務,無須由本行事先
通知或催告,本行得隨時減少對立約人之授信額度或
縮短授信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清償。
(四)茲因相對人只清償至101年4月3日止之本息,尚積欠
詳如請求標的欄所列示之金額,雖屢次催討惟相對人
均置之不理。
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
序費用,以保權益,實感德便。
謹 狀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16842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家億企業有│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三 │
│ │375000│限公司、翟│4月03日起 │ │ │
│ │0元 │威能、蔡朝│ │ │ │
│ │ │煌 │ │ │ │
├──┼───┼─────┼──────┼──────┼───────┤
│ 002│新臺幣│家億企業有│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三 │
│ │112500│限公司、翟│4月03日起 │ │ │
│ │00元 │威能、蔡朝│ │ │ │
│ │ │煌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家億企業有│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75000│限公司、翟│5月03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0元 │威能、蔡朝│ │ │百分之十,逾期│
│ │ │煌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家億企業有│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12500│限公司、翟│5月03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00元 │威能、蔡朝│ │ │百分之十,逾期│
│ │ │煌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家億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