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6837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 務 人 昌俊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伍拾叁萬肆仟零肆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昌俊雄於民國95年03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
幣400萬元。借款期間20年,自民國95年03月28日起至
民國115年03月28日止。每期一個月。還本付息方式:
自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新
臺幣貳佰萬元,自民國95年3月28日起至民國115 年3月
28日止,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
利率(目前為2.045%)加1%計算(目前為年利率3.045%),
嗣後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
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之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
另新臺幣貳佰萬元,自民國95年3月28 日起至民國96年
3月28日止,按本行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1.97%加
0.33%計算,計為年利率2.3%,機動調整,自民國96年3
月28日起至民國97年3月28日止,按本行公告指數型房
貸指標利率加0.43%計算,機動調整,並自民國97年3月
28日起,按本行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1.03%計算
;嗣後隨本行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調整而調整,並
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違約金:借款人如
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
,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本借款利率10%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就超過部分,按本借款利率20%
計付違約金。以上之約定經債務人立有同一內容之交與
聲請人收執。詎自民國100年0 9月28日起即未還本繳息
,尚餘本金3,534,046 元及如前開所述之利息、違約金
等,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約定書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
期。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所示之
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二、民國100年5月17日申請:寬緩不還本金期限二年,即自
民國100年4月28日起至民國102年4月28日止,按月付息
不還本金;該延緩期限屆滿後,即自民國102年5 月28
日起,仍按剩餘期數逐月繼續照約定攤還本息。變更借
款期限延長為30年,即至民國125年3月28日止。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1683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昌俊雄 │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40% │
│ │177031│ │9月28日起 │ │ │
│ │5元 │ │ │ │ │
├──┼───┼─────┼──────┼──────┼───────┤
│ 002│新臺幣│昌俊雄 │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375% │
│ │176373│ │9月28日起 │ │ │
│ │1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昌俊雄 │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77031│ │0月29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5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2.40│
│ │ │ │ │ │% │
├──┼───┼─────┼──────┼──────┼───────┤
│ 002│新臺幣│昌俊雄 │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76373│ │0月29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1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2.37│
│ │ │ │ │ │5%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