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6835號
KSDV,101,司促,16835,201204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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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6835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 務 人 家億企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兼法定代理 翟威能

債 務 人 林能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家億企業有限公司翟威能林能崇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業於民國101年3月19日高市府經商二公字第1015002
822號函核准解散,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民事庭陳報之清算
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姓名(若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
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董
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附其最新之
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
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債務人林能崇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家億企業有限公司翟威能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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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家億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