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6834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 務 人 順國營造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兼法定代理 蔡朝煌
人
債 務 人 丁素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叁萬捌仟零柒拾
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債務人順國營造有限公司邀同蔡朝煌、丁素英為
連帶保證人於民國(以下同)100年01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
新臺幣12,000,000元,其借款期限為4年,自100年01月19日
起至104年01月15日止,有利息之約定,貸款利率按本行公
告指標利率加3.39%計算,目前利率4.76%,嗣後隨本行公
告指標利率調整而調整,按期平均攤還本息。上述借款如有
一期未履行時,即視為全部到期,逾期交付借款本息,除按
上開利率支付利息外,並按本票第二條之約定,逾期六個月
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20%
加付違約金。此有本票及變更借據契約書可稽。
(二)詎料債務人自101年02月28日起即未依約償付本息,
迄今尚積欠本金新臺幣1,938,077元整及如附表所列之利息
、違約金,迄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1683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丁素英、順│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四點│
│ │155046│國營造有限│2月28日起 │ │七六 │
│ │2元 │公司、蔡朝│ │ │ │
│ │ │煌 │ │ │ │
├──┼───┼─────┼──────┼──────┼───────┤
│ 002│新臺幣│丁素英、順│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四點│
│ │387615│國營造有限│2月28日起 │ │七六 │
│ │元 │公司、蔡朝│ │ │ │
│ │ │煌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丁素英、順│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55046│國營造有限│3月29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2元 │公司、蔡朝│ │ │百分之十,逾期│
│ │ │煌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丁素英、順│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87615│國營造有限│3月29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公司、蔡朝│ │ │百分之十,逾期│
│ │ │煌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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