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6833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 務 人 順國營造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兼法定代理 蔡朝煌
人
債 務 人 丁素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玖拾陸萬玖仟捌佰陸
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債務人順國營造有限公司邀同蔡朝煌、丁素英為
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9年01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
幣(下同)12,000,000元,其借款期限為5年,自99
年01月15日起至104年01月15日止,有利息之約定,
貸款利率按本行公告指標利率加3.39%計算,目前
利率4.76%,嗣後隨本行公告指標利率調整而調整
,按期平均攤還本息。上述借款如有一期未履行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逾期交付借款本息,除按上開
利率支付利息外,並按本票第二條之約定,逾期六
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
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此有本票及變更借據契
約書可稽。
(二)詎料債務人自101年03月24日起即未依約償付本息,
迄今尚積欠本金2,969,866元及如附表所列之利息、
違約金,迄未清償。
(三)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
訴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就前項債
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謹 狀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16833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丁素英、順│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四點│
│ │237589│國營造有限│3月24日起 │ │七六 │
│ │3元 │公司、蔡朝│ │ │ │
│ │ │煌 │ │ │ │
├──┼───┼─────┼──────┼──────┼───────┤
│ 002│新臺幣│丁素英、順│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四點│
│ │593973│國營造有限│3月24日起 │ │七六 │
│ │元 │公司、蔡朝│ │ │ │
│ │ │煌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丁素英、順│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37589│國營造有限│4月25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3元 │公司、蔡朝│ │ │百分之十,逾期│
│ │ │煌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丁素英、順│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93973│國營造有限│4月25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公司、蔡朝│ │ │百分之十,逾期│
│ │ │煌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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