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672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陳偉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萬陸仟捌佰肆拾伍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偉佳於民國92年10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130,00
0元,約定自民國92年10月16日起至民國95年10月16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採固定計付,並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
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4
月11日止累計246,921元正未給付,其中129,912元為本金;
116,850元為利息;159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
(二)債務人陳偉佳於民國92年08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250,00
0元,約定分04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
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
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遲延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
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4月11日止累計222,944元正未給
付,(其中98,672元為本金, 124,272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陳偉佳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4月11日止累計436,980元正未給
付,其中190,285元為消費款;243,095元為循環利息;3,60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1672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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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陳偉佳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25%│
│ │129912│ │4月12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陳偉佳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98672 │ │4月12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陳偉佳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90285│ │4月12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