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6521號
KSDV,101,司促,16521,2012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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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6521號
債 權 人 許崇德

債 務 人 蔡宗𤨊

債 務 人 武金鸞(VO.THI.KIM.LOAN)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宗𤨊、武金鸞(VO.THI.KIM.LOAN) 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蔡宗𤨊、武金鸞(VO.THI.KIM.LOAN) 最新之戶籍謄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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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