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636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樓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27樓
號2樓
債 務 人 張偲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陸仟陸佰肆拾肆元,及其
中新台幣陸萬貳仟玖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期當期
計付新台幣叁佰元,第二期當期計付新台幣肆佰元,第三個
期(含)以上當期計付新台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
三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