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6132號
KSDV,101,司促,16132,2012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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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6132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3樓
代 理 人 林彥甫
債 務 人 朱芳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肆萬伍仟肆佰捌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三個月內以每月新台幣貳仟元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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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