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5840號
債 權 人 蘇信治
債 務 人 山富旅行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山富旅行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二、債務人山富旅行社之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暨其負責人
為何?組織型態究為獨資或合夥?(若為獨資,債務人請列
謝淑惠即山富旅行社;若為合夥,請列債務人山富旅行社,
法定代理人謝淑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