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5824號
KSDV,101,司促,15824,2012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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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5824號
債 權 人 蔡嘉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𦆀琴即東坊書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票號:BA0000000號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
日)。
二、債務人吳𦆀琴即東坊書局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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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