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5821號
KSDV,101,司促,15821,2012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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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5821號
債 權 人 全岑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春菊

債 務 人 鈺錩五金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金波

債 務 人 陳金松即鈺松企業社

債 務 人 陳淑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鈺錩五金有限公司陳金波鈺松企業社
陳淑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陳金波鈺松企業社、陳淑婷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
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鈺錩五金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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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鈺錩五金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岑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