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5793號
KSDV,101,司促,15793,2012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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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5793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一樓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地下一樓


債 務 人 柯威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柒仟捌佰零叁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柯威志分別於(一) 民國100年3月4日向聲請人
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
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
分之19.71計算遲延利息,並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300
元。及於(二) 民國100年2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1
30000元整,自民國100年0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立有信用卡申請書及借據暨授信約定書其
他約定事項為證。
二、上開相對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237803元整,其餘部份詳
如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未
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
,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
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1579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柯威志 │自民國100072│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九│
│ │107803│ │7起 │ │點七一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柯威志 │自民國100072│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點│
│ │130000│ │7起 │ │五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柯威志 │自民國100072│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付新台幣│
│ │107803│ │7起 │ │參佰元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柯威志 │自民國100072│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30000│ │7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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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