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5762號
債 權 人 蕭永松
債 務 人 李克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克承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起算日自民國92年2月10日請求之依據,並提供證
明文件。
二、債務人李克承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