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5641號
KSDV,101,司促,15641,2012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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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5641號
債 權 人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戴桂英


債 務 人 李秋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貳仟壹佰肆拾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
款利率百分之一點三七計算之利息,加計之利息總金額以新
台幣陸佰零柒元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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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