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5430號
KSDV,101,司促,15430,2012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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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5430號
債 權 人 三千鋼鐵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彰
債 務 人 高佶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順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零叁萬肆仟肆佰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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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佶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千鋼鐵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