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5414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內埔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潘德義
代 理 人 徐傳曜
債 務 人 蕭振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拾貳萬玖仟貳佰壹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