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5321號
KSDV,101,司促,15321,2012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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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5321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樓至16樓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2樓至16樓


債 務 人 方麗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捌仟壹佰柒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方麗貞於民國96年4月2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1年1月
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1年3月19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30
4元及費用7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
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
「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
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
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緣相對人方麗貞於民國98年4月27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
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1
年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1年3月14日止未受償之循環
利息3336元及費用4070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延
利息之約定"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
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結清之日
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
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0%計算
遲延利息。"
緣相對人方麗貞於民國94年5月19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1年2月
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1年3月1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270
5元及費用1225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
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
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
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
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1532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方麗貞 456│自民國 101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7942元│0000000000│03月 20日 │ │ │
│ │ │801 │起 │ │ │
├──┼───┼─────┼──────┼──────┼───────┤
│ 002│新臺幣│方麗貞 543│自民國 101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157264│0000000000│03月 15日 │ │ │
│ │元 │804 │起 │ │ │
├──┼───┼─────┼──────┼──────┼───────┤
│ 003│新臺幣│方麗貞 552│自民國 101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170626│0000000000│03月 02日 │ │ │
│ │元 │702 │起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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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