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5210號
債 權 人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戴桂英
代 理 人 羅淮山
債 務 人 曾俊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萬玖仟捌佰陸拾肆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以年息百分之一點
三七計算之利息,加計之利息總金額,以聲請金額之百分之
五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