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4972號債 權 人 台灣色料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清秀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高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釋明債務人高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施明宏「負」連帶責任 之依據。二、債務人高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施明宏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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