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4972號
KSDV,101,司促,14972,20120405,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4972號
債 權 人 台灣色料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高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高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施明宏「負」連帶責任
之依據。
二、債務人高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施明宏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
高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色料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