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4862號
KSDV,101,司促,14862,2012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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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4862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鳳山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薛東森


債 務 人 蘇丁彬

債 務 人 蘇國輝

一、債務人蘇丁彬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叁拾陸萬貳仟叁佰
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九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
債務人蘇丁彬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蘇國輝給付之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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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