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4862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鳳山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薛東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蘇丁彬、蘇國輝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務人蘇國輝應負連帶責任之依據。
二、債務人蘇丁彬、蘇國輝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