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4811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債 務 人 家億企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兼法定代理 翟威能
人
債 務 人 蔡朝煌
一、債務人家億企業有限公司、翟威能、蔡朝煌應向債權人連帶
清償㈠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㈡新臺幣叁佰柒拾伍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㈢新臺幣壹仟捌佰肆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㈣新臺幣肆佰陸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㈤新臺幣玖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㈥新
臺幣叁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㈦新臺幣柒
佰壹拾陸萬零伍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㈧新臺幣貳佰叁拾捌萬陸仟捌佰陸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事:
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一、﹝1﹞債務人家億企業有限公司、翟威能、蔡朝煌等應
連帶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肆仟玖佰伍拾肆萬柒仟肆佰陸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ㄧ、緣債務人家億企業有限公司﹝即借款人﹞於民國100年6
月21日起,由連帶保證人翟威能、蔡朝煌等向聲請人申
請借款新臺幣捌仟捌佰萬元限額內保證,並約定如有授
信契約書第七條第1款、2款之約定,得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債務人簽立之授信契約書、保證書乙紙為憑﹝原證
一﹞。
二、詎債務人家億企業有限公司,本金及利息繳納至民國10
1年2月8日起,即未再依約履行,聲請人並於101/3/1、
101/3/5、101/3/7至營業處察訪,大門深鎖,已無營業
之現象,是依授信契約書第七條第1款、2款之約定,得
視為全部到期,共計尚積欠聲請人本金新臺幣肆仟玖佰
伍拾肆萬柒仟肆佰陸拾壹元及其利息、違約金,聲請人
依貸款契約請求債務人負清償之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14811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家億企業有│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4.89│
│ │125000│限公司、翟│2月08日起 │ │7 │
│ │0元 │威能、蔡朝│ │ │ │
│ │ │煌 │ │ │ │
├──┼───┼─────┼──────┼──────┼───────┤
│ 002│新臺幣│家億企業有│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4.89│
│ │375000│限公司、翟│2月08日起 │ │7 │
│ │0元 │威能、蔡朝│ │ │ │
│ │ │煌 │ │ │ │
├──┼───┼─────┼──────┼──────┼───────┤
│ 003│新臺幣│家億企業有│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4.9 │
│ │184000│限公司、翟│3月01日起 │ │ │
│ │00元 │威能、蔡朝│ │ │ │
│ │ │煌 │ │ │ │
├──┼───┼─────┼──────┼──────┼───────┤
│ 004│新臺幣│家億企業有│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4.9 │
│ │460000│限公司、翟│3月01日起 │ │ │
│ │0元 │威能、蔡朝│ │ │ │
│ │ │煌 │ │ │ │
├──┼───┼─────┼──────┼──────┼───────┤
│ 005│新臺幣│家億企業有│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4.9 │
│ │900000│限公司、翟│2月27日起 │ │ │
│ │0元 │威能、蔡朝│ │ │ │
│ │ │煌 │ │ │ │
├──┼───┼─────┼──────┼──────┼───────┤
│ 006│新臺幣│家億企業有│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4.9 │
│ │300000│限公司、翟│2月27日起 │ │ │
│ │0元 │威能、蔡朝│ │ │ │
│ │ │煌 │ │ │ │
├──┼───┼─────┼──────┼──────┼───────┤
│ 007│新臺幣│家億企業有│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4.89│
│ │716059│限公司、翟│3月15日起 │ │7 │
│ │6元 │威能、蔡朝│ │ │ │
│ │ │煌 │ │ │ │
├──┼───┼─────┼──────┼──────┼───────┤
│ 008│新臺幣│家億企業有│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4.89│
│ │238686│限公司、翟│3月15日起 │ │7 │
│ │5元 │威能、蔡朝│ │ │ │
│ │ │煌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家億企業有│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25000│限公司、翟│3月09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0元 │威能、蔡朝│ │ │百分之十,逾期│
│ │ │煌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家億企業有│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75000│限公司、翟│3月09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0元 │威能、蔡朝│ │ │百分之十,逾期│
│ │ │煌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3│新臺幣│家億企業有│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84000│限公司、翟│4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00元 │威能、蔡朝│ │ │百分之十,逾期│
│ │ │煌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4│新臺幣│家億企業有│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60000│限公司、翟│4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0元 │威能、蔡朝│ │ │百分之十,逾期│
│ │ │煌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5│新臺幣│家億企業有│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900000│限公司、翟│3月28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0元 │威能、蔡朝│ │ │百分之十,逾期│
│ │ │煌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6│新臺幣│家億企業有│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00000│限公司、翟│3月28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0元 │威能、蔡朝│ │ │百分之十,逾期│
│ │ │煌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7│新臺幣│家億企業有│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716059│限公司、翟│4月16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6元 │威能、蔡朝│ │ │百分之十,逾期│
│ │ │煌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8│新臺幣│家億企業有│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38686│限公司、翟│4月16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5元 │威能、蔡朝│ │ │百分之十,逾期│
│ │ │煌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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