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4811號
KSDV,101,司促,14811,20120403,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4811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債 務 人 家億企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兼法定代理 翟威能

債 務 人 蔡朝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家億企業有限公司翟威能蔡朝煌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蔡朝煌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家億企業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1年3月19日高市府經商
公字第1015002822號函核准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
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
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
家億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