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4789號
KSDV,101,司促,14789,2012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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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478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張簡奉周


債 務 人 順國營造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兼法定代理 蔡朝煌

債 務 人 丁素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一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六四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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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順國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